近日,荆州市松滋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三被告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粉丝引流”服务,最终让自己身陷囹圄。
被告人崔某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崔某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崔某甲原本在老家和朋友一起做电商,因销量不好,导致生意无法继续下去。偶然间,他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有关买卖“粉丝”的消息,并从中发现了商机。当看到微信朋友圈有人“买粉”时,就与他人取得联系,谈好价格和需求,通过他人提供的qq群二维码,拉人入群,然后找“买粉”的人收钱,202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崔某甲作为中间商,从中谋取利益600元。7月中下旬,崔某甲不满足于买卖“粉丝”赚取差价,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决定自己通过抖音发视频“吸粉”来卖钱。他先是在微信上找“卖粉”的人学习如何在抖音上通过虚假视频“吸粉”,然后在8月初租用办公区作为工作室,购置电脑、手机等工具,用于登陆“抖音”账号,上传虚假的游戏福利视频内容,直接作为卖“粉丝”商人从事“粉丝引流”活动,并邀约崔某乙、李某某等人一起进行非法“粉丝引流”活动。通过联系他人购买制作免费领取“王者荣耀”和“迷你世界”等游戏装备皮肤的虚假视频、购买大量抖音账号、找到大量“买粉”商家并通过某服务平台在虚假视频中刷领取到游戏装备皮肤的虚假评论等方式,“吸粉”赚钱。被告人崔某乙负责登陆“抖音”账号,上传虚假的游戏福利视频,并在视频内发布虚假评论,以此吸引“粉丝”,帮助进行“粉丝引流”,每月获取报酬5000元。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接收卖“粉丝”资金。经鉴证,2020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崔某甲收到卖“粉丝”商人结算金额共1337923元,违法所得636423元;被告人崔某乙的违法所得共计19500元;被告人李某某名下接收“卖粉”资金共计1191923元。
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粉丝引流”帮助,其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且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期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罪名,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本案中,三被告人为他人提供“粉丝引流”服务,客观上均未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犯罪,但他们的行为却为他人犯罪创造了条件,沦为了“帮凶”。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不可因一时的贪婪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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