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我们的生活很多都被共享经济所影响,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共享充电宝等等等等,这些共享的东西确实给我们的生活以及方方面面都带来了改变和便利,可以说我们现在的生活其中某些部分已经离不开共享经济的影响。
但是,重点来了,现在注意了,如果你的视频会员的账号如果共享了,可能就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了。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这个是已经被法院判定不合法了。
今天在网上看到,优酷公司发现(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优酷公司)系某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使用人),M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App上有偿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
M公司辩称,其为用户提供的是“共享会员”服务,即M公司通过登录购买的优酷公司VIP会员账号,为其App用户有偿提供优酷公司VIP会员可享有的播放服务。M公司与优酷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其系合法购买取得优酷公司VIP会员账号使用权,并无主观过错。涉案App系通过“共享会员”服务实现对优酷公司VIP账号的共享创新,系新型商业模式,既未扰乱优酷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亦未损害优酷公司的利益,且也没有因此获利。 而优酷公司认为,M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M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开支。
本案的重点
优酷公司在其VIP会员服务协议中对VIP会员账号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明确限制,即“为保护您的会员账户安全,避免共享密码或泄露被盗,优酷VIP会员账号仅限您个人使用,不允许转借或租借他人;同一优酷会员账号只允许您本人在最多5个设备(“设备”指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电脑(PC)及移动电话、平板电脑(PAD)等终端设备,下同)上使用,且同一时间、同一账号最多可在2台设备上使用”,而M公司在涉案App中利用所谓的“共享”机制将优酷公司VIP会员账号有偿提供给普通用户使用,这时已经违反了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M公司涉案行为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行业的商业道德,且损害了优酷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优酷公司交易机会的减少,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M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194.6万元、合理开支5.4万元。M公司对一审不服,申请二审,但是二审后,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共享经济”为人们的高效生活的确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真的应引起我们每个人的重视,因为可能在不经意间你就触碰到了违法或者侵权的风险。
重点提醒就是,以后我们再购买会员、服务等等,要擦亮双眼,认认真真看清要签署的服务协议条款,别不小心掉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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