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网上购物不仅节省了大量的时间,而且有很大的选择,逐渐成为网民的主要消费方式。然而,网上购物不仅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而且也有一些风险。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很难保护自己的权利,其中证据收集困难是关键。
淘宝快照交易依据
交易快照是在淘宝平台上进行在线交易时拍摄的照片。它是买卖双方在淘宝平台上交易的凭证,记录了当时交易内容的基本信息。它是淘宝平台上提供的领先技术服务,并免费提供给会员查看。每当平台上的交易成功时,系统就会自动生成交易快照,生成后无法更改。
据了解,陆于2012年6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简单中岛货架的实用新型专利。2013年7月,她起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屈臣氏中岛货架A、带灯中岛货架B、带灯中岛货架C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硬件厂赔偿其损失。
卢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院二审查明,五金厂所提供的一份公证书记载了淘宝网某卖家店铺中发布的图片及销售记录,其中部分销售记录的出售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另一份公证书记载了一张购买“中岛式货架”的订单及其交易快照,成交或发布时间均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
电子证据,又称计算机证据,是指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电磁记录信息,以其记录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可以全面、连续地反映与案件相关的数据,是物证与证据之间的独立证据。电子证据是我们习惯的称呼,法律名称是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在线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媒体中的信息。电子证据是电子数据在诉讼过程中的法律事实,能够证明某一法律事实的电子数据通常被称为电子证据。
随着网络交易的强劲发展,电子证据的接受在解决纠纷时更为常见。据了解,(2015)吴江民初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陈某与被告朱子茶(上海)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原告陈某提交的实物、购物发票、支付宝交易记录、天猫网上交易快照、天猫交易订单、天猫网上快递详情单、快递订单等一系列证据均由法院采用。
根据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电子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电子证据是否与原始存储介质一起转移,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有提取、复制过程和原始存储介质存储地点的文本描述和签名;二是收集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法律和相关技术规范;三是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删除、修改、增加;四是电子数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五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进行鉴定或检验。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经审查不能确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对生产、取得的时间、地点、方法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合理解释;不得作为最终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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